常识 | 五五宪草 |
释义 | 五五宪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部独裁宪法。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定宪法”。1933年1月,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成立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制宪工作。1935年11月,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接受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正式公布了这部宪法草案,这就是世称的《五五宪草》。宪草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等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它适应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军事独裁统治的需要,在中央政权的组织形式上,实际规定了总统独裁制。它赋于总统以凌架于一切国家机关之上的种种大权,除了统率全国海陆空军、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宣布大赦特赦、任免文武官员等大权外,还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至于代表“民意”的所谓“国民大会”,不但不能决定一切内政外交大政方针,也无权干预或监督这些方针的执行,所以只不过是一个装璜门面的空架子。宪法草案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所有的这些“权利”、“自由”,国民党都可以随时借口某种法律而任意剥夺。宪草对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工矿业企所有权等都给予“合法”保护。很显然,这部宪法草案,全部内容体现着以国民党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是一部反人民反民主的宪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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