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潘震亞 |
释义 | 潘震亞1889——1978字樹庸,江西南城人,1889年(清光緒十五年) 生。畢業於江西法政專門學校法律科。執律師業,並任江西《民報》编輯,《新共和報》總編輯,上海《新聞報》及《時報》南昌特約通訊員。1918年起,歷任衆議院秘書,國會非常會議秘書,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大理院兼管司法行政處主任,《革新評論》编輯,國立廣東大學講師,中國國民黨第一届全國代表大會秘書處議事科科長,黄埔軍校政治教官,司法行政委員會秘書,司法部第一處兼第二處處長,司法部法官政治黨務訓練班主任,廣東法官學校委員,軍事委員會革命軍事裁判所庭長。1922年任江西高等法院院長。1924年12月,任赣東善後委員會委員長。1925年12月,任廣州國民政府懲吏院委員。1927年任武漢國民政府司法處處長。1928年赴上海,繼續執律師業,曾兼任上海法學院、文化學院、中國公學、華南學院、復旦大學、上海法政學院法律系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常務委員和法學院院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理事,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政協副主席,全國政協常委。1978年5月22日在上海病逝。終年91歲。著有《刑法各論》、《刑事訴訟法論》、《中國法制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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