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的签订
中法新约即《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或《越南条约》。又称《李巴条约》。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关于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1885年6月9日,清政府派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J.Patenotre)于天津签订。共十款。其主要内容有:(一)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越南从此成为法国的殖民地,法国则实现了它长期来据越侵华的图谋。(二)在云南、广西两省的中越边境指定两处地方通商,法国在这里设立领事馆(根据这一条,1887年订的《中法商务专约》,选择了云南的蒙自、蛮耗和广西的龙州为通商口岸),中国西南大门被正式打开。(三)中国在广西、云南建筑铁路,应“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允许法国商人投资,聘用法国工程技术人员,购买法国建筑材料等。为了缓和英国对这一条的反对,法国声明“不得视此条为法国独受之利益”。(四)降低法国进出云南、广西边界货物的税率。(五)法军退出台湾、澎湖。条约订立后,清政府还屈从法国要求,将黑旗军召入关内。从此,法国侵略势力日益深入中国云南、广西,列强也加紧侵略中国的边疆和邻邦,中国的边疆危机更加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