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京师习艺所 |
释义 | 京师习艺所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创设,初隶工巡总局,继辖于巡警部,后又改归民政部直辖。收取轻罪犯人,令习工艺,使之改过自新,并酌收贫民,教以谋生之技,相当于京城地区的劳教机关。有监督、提调兼典狱官、分判所官、教习官、教诲师、看守等官员。分设文案、会计、考工、庶务、稽巡五处和诊治、教授两科。工艺方面设有织布、打带、铁工、搓绳、印刷、洋胰等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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