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邸店 |
释义 | 邸店唐朝商业的发展,邸店也越来越多。唐初,在法律上作了这样的说明:“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实际上邸店并不象法律上规定的那样,区分的如此严格,邸只是堆栈,店只是沽卖之所;邸店往往兼营堆货、交易和住商旅的事。长安西市秤行之南,大商人窦义在这里“造店二十余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甚获其要。店今存焉,号为窦家店(《太平广记》卷二四三《窦义》)。东市有王布知书,藏钱千万,商旅多宾之”(《同上书,卷二二○《王布》)。定州何明远,“每于驿边,起店停商”(同上书,卷二四三《何明远》)。这些店可能即是商店又是旅馆。卢杞为相时命市主人、牙子代收商税,市主人当即为店主人,他们和牙人共同是商客的买卖经济人,并又成为封建政府代收商税的胥吏了。唐政府和诸道节度使、更有置邸、邸阁或店以收茶盐等商税的事。由于邸店获利丰厚,贵族官僚,纷纷开设邸店,玄宗时就曾下令“禁九品以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但无法禁止,只好规定贵族官僚开设的邸店,同百姓一样交税,如宣宗的敕令:“应公主家有庄宅、邸店,宜依百姓例差科”(《全唐文》卷八一宣宗:《禁公主家邑司擅行文牒敕》)。由此可见,不但邸店越来越多,并且很多邸店还是贵族官僚权势之家开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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