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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邸店
释义
邸店古代供客商居住、堆储货物、进行交易之店栈。亦称邸舍、邸阁,简称邸或店。三国时已出现,时有邸舍、邸阁之名目,即仓储之所。《三国志·蜀志·后主纪》:“亮使诣军运米,集于斜谷口,治斜谷邸阁。”邸舍有公立和私立之分,可存钱物,以供借贷,并订明归还期限,至期不还,子息滋长。邸阁则存放转输之粮、货,并设度支校尉管理。隋唐时邸店已遍及都市和交通要道。据《唐律疏义》卷四《平赃者》:“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估卖之所为店。”似邸与店有别,但实际两字常连用,居物、交易两项内容亦兼有之。其店主称居停主人。有时亦兼营商货之批发或银钱之存放。唐长安东市有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西市亦相类似。宋代的都市中亦多设有邸店,不仅商人经营之,军队、官员和寺观也开店牟利。此外,宋代尚有专供客商堆货的塌房,性质与邸店同,至明则成为官办货栈兼征税机构。参见“塌房”。

邸店 

唐朝商业的发展,邸店也越来越多。唐初,在法律上作了这样的说明:“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实际上邸店并不象法律上规定的那样,区分的如此严格,邸只是堆栈,店只是沽卖之所;邸店往往兼营堆货、交易和住商旅的事。长安西市秤行之南,大商人窦义在这里“造店二十余间,当其要害,日收利数千,甚获其要。店今存焉,号为窦家店(《太平广记》卷二四三《窦义》)。东市有王布知书,藏钱千万,商旅多宾之”(《同上书,卷二二○《王布》)。定州何明远,“每于驿边,起店停商”(同上书,卷二四三《何明远》)。这些店可能即是商店又是旅馆。卢杞为相时命市主人、牙子代收商税,市主人当即为店主人,他们和牙人共同是商客的买卖经济人,并又成为封建政府代收商税的胥吏了。唐政府和诸道节度使、更有置邸、邸阁或店以收茶盐等商税的事。由于邸店获利丰厚,贵族官僚,纷纷开设邸店,玄宗时就曾下令“禁九品以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但无法禁止,只好规定贵族官僚开设的邸店,同百姓一样交税,如宣宗的敕令:“应公主家有庄宅、邸店,宜依百姓例差科”(《全唐文》卷八一宣宗:《禁公主家邑司擅行文牒敕》)。由此可见,不但邸店越来越多,并且很多邸店还是贵族官僚权势之家开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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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