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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行中书省
释义

行中书省 

元代政区名,亦指该政区行政机构,简称行省或省。金时,尚书省臣去地方直接统领军政,称行尚书省事。蒙古进占中原,仿金制,委地方军阀或金朝降官以行省名号。灭金后,在燕京等地曾设行尚书省。忽必烈即位后,在中央设中书省以总领全国政务,省臣受命统领地方军政,称行中书省事。行中书省逐渐成为固定政区和该政区官府名称。灭宋前后,陆续设立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等行省,成宗大德年间又置岭北行省,共十个行省。大都(今北京)附近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等地,由中书省直接统辖,称腹里。此外,元政府还在高丽设过征东行省,但在隶属关系以及官吏任免、财赋支配等方面,均与国内各行省不同。在对外战争中还设立过日本行省、交趾行省、缅中行省、占城行省等机构,专主征伐,属临时性设置。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政府还设置过一些新的行省,农民起义军也曾仿元制设行省。元亡,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仍沿用省、行省的名称。

行中书省见“行省”。

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并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简称行省,或只称省。行省制度渊源于魏晋的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称行台尚书省),于外州以行使尚书省职权,但多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唐太宗以后则取消此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书省于汴京,以治河南,后罢。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常命宰臣出镇诸路,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同时,蒙古所占金地,仿照金朝官称随宜命职,其辖土大者,也授为行省。但这类行省名号逐渐被取消。蒙古灭金后,在燕京设立官府,时称燕京行尚书省。蒙哥即位后,重新任命大汗直辖的燕京、中亚和波斯三大地区的行政长官,称为燕京等处行尚书省事、别失八里等处行尚书事和阿母河等处行尚书省。当时蒙古国大汗政府还没有尚书省的建置,其分治各大地区的断事官,汉人习惯上称为行省,并非蒙古定制。

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遵用汉法,置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始置丞相及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等官。因幅员辽阔,除腹里地直隶于中书省、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又于河南、陕西、甘肃、辽阳、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等处设十一行中书省,以分管各地区。在世祖、武宗朝3次短期设立尚书省主管政务期间,行中书省也相应改称行尚书省。此建置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书省宰执官出领各行省,称行某处中书省事。以后此类行省逐渐演变为常设的地方行政机构,与前代所置临时性的分遣机构不同,行省官若仍以中书省宰相行省事系衔,就与中书省的权限没有区别,嫌于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称某处行省某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至元二十三年(1286),罢各行省所设丞相,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总揽该地区的政务。后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许设丞相。延祐七年(1320),复置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后,某些行省复置丞相,视需要及任职者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知事2员,右、左丞各1员,参知政事2员,其品秩同于都省;左司、右司合为一,置郎中、员外郎、都事、品秩低于都省。元末,有些行省还增置“添设”平章、右丞、左丞、参政等官。行省掌管辖境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国大事,统领路、府、州、县;距离省治远的地方,另设宣慰司统之,作为行省的派出机构。此外,元朝还于高丽置征东行省,但虚为名义,与元朝国内诸行省性质不同。元朝还设过几种专主大征伐的行省。一为征宋时所设,只称“行中书省”,不系地名;一为用兵外国时所设,系所征国名,如日本行省、交趾行省、占城行省等。还有一种为授权某省负责征伐某国军事,将省名与所征国名合称,如荆湖占城行省。这些均为临时建置,事毕即置。元末农民起义爆发后,元廷为镇压农民军,先后于中书省辖境内的济宁(今山东巨野)、彰德(今河南安阳)、冀宁(今山西太原)、真定(今河北正定)等地置中书分省。又先后设立淮南江北行省、福建行省、福建江西行省。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元的中央集权统治,巩固了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客观上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的作用。同时,行省建度的确立,又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具有深远的影响,明、清两代继续沿用行省制度,一般简称省。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


行中书省 

简称行省。明初沿元制,地方设行中书省。元惠宗至正十六年(1356)七月,朱元璋攻占集庆(今南京)后,置江南行中书省,朱元璋兼总省事,其下设参议、左右司郎中、都事。自后,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与中书省同。行省中最高长官为平章政事,从一品,总揽军政事务。属官有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直属机关有左、右司及理问所。左、右司中设郎中,(从五品),员外郎,(从六品),都事、检校,(从七品),照磨、管勾,(从八品)。理问所设正理问,(正四品),副理问,(正五品),知事,(从八品),寻改知事为提控案牍。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下令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同时设置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原来由行中书省长官总揽的大权,便分散给三个机构,它们各自向中央负责,从而加强了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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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