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拾遗 |
释义 | 拾遗①官名。唐垂拱元年(685)始置左、右拾遗各二员,分隶门下、中书两省,掌供奉讽谏。从八品上,为士人清选。宋初多出领外任,不专任谏职。端拱元年(988),改正言。南宋淳熙十五年(1188)复旧名,掌规谏讽谕,隶中书门下省。绍熙二年(1191)又改正言。辽置左、右拾遗,分隶门下省左谏院、中书省右谏院。金亦置,正七品。明建文时,通政使寺及六科之下均设,分左、右,成祖即位后罢。②指对四品以上官员的弹劾。明制,凡考察之年,四品以上大臣具疏自陈,由皇帝裁定去留。确定去留后,而居官有遗行或不称职者,由科道官纠劾,谓之拾遗。遭此劾者,通常难以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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