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李學燈 |
释义 | 李學燈1911——江蘇阜寧人,1911年 (清宣統三年) 生。畢業於國立中央大學,獲法學士學位,後又獲美國德州法學院荣譽法學博士學位。國民政府高等考試、司法官再試及格。曾任首都地方法院推檢,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秘書,上海地方法院推事。抗日戰争爆發後,服務戰地。先内調川鄂二審法院,未到任,旋改充武穴 (今湖北廣濟) 地方法院院長。1939年奉派飛港轉滬,進行抗敵工作。翌年調重慶地方法院,嗣兼代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檢察官,並兼職遠東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1944年調任最高法院推事,旋調任貴州高等法院首席檢查官。1946年11月,兼任貴州省高等法院院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去臺灣。1951年任“行政法院”評事兼庭長,後調任臺灣高等法院院長。1967年任“司法院”大法官。曾任“考試院”各種考試典試委員,“教育部”世界名著譯述委員、學術審議委員,世界法官協會執行委員。後兼“中國人權協會法律服務處”主任及華岡教授。著有《證據法之比較研究》、《法院组織法》、《證據法之基本問题》 (譯述)、《行政權力行使違誤之救濟》 (英文本),《法曹之登庸與進退》 (英文本),及合撰《蘇俄简明百科全書》、《雲五社會科學大辭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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