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警迹人 |
释义 | 警迹人或作景迹人、景蹟人。宋地方官府对“顽恶”过犯之人,置文簿登记,称景蹟人。元制:凡强盗初犯、罪不至死及犯窃盗者,在项、臂刺字,发付原籍登记,称警迹人。每月须向当地官府自报情况二次,不得私自外出,并须接受官府命令,协助缉捕盗贼。门首置立红泥粉壁,书其姓名,村坊邻右,严加监视。五年内不再犯罪者,除籍为民。如能捕获盗贼一名减二年,二名准五年,提前除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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