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马关条约》的签订 |
释义 | 《马关条约》的签订马关条约,是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94年8月至1895年3月的中日甲午战争,中国以失败而告终。清政府被迫于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和日本签订了《马关条约》,条约主要内容是:(一)清政府承认“朝鲜国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朝鲜原为中国藩属,这一条实际上是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二)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全岛以及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三)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四)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船得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搭客载货。(根据《马关条约》,第二年又订立《通商行船条约》,承认日本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五)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日本在中国制造货物,与进口货物一样,免征一切杂捐,并享受在内地设栈寄存的优待。《马关条约》是继《江宁条约》以来又一个最严重的卖国条约,它标志着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中国殖民地化的程度从此更加深了。《马关条约》的签订,充分暴露了清政府的腐朽无能。条约签订以后,中国大片领土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便利了日本进一步侵略中国。巨额的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增强了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力量。允许日本在中国开设工厂,增辟商埠,便利了帝国主义国家向中国大量输出资本和掠夺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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