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有为 |
释义 | 有为①谓适时而变。《易·革》:“不可以有为也。”唐孔颖达疏:“有为谓适时之变,有所云为也。”认为“既坚忍自固,可以守常,不可以有为也。”②指人之有所作为。《庄子·在宥》:“有为而累者人道也。”认为“有为”不能成就事物,以反证“无为”才是合乎自然。③梵文Saṃskṛta的意译。亦称有为法、缘起法。佛教名词。与“无为”相对。意谓有因缘造作之法。唐圆晖《俱舍论颂疏》:“为者,作也。”唐神泰《俱舍论疏》:“众缘所为,故名有为。”指由众缘所成的、有生灭变迁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具有“生”(生起)、“住”(停留)、“异”(差别)、“灭”(消灭)的特点。 有为梵文Saṃskṛta的意译,原意为“造作”、“有所作为”,亦称“有为法”。佛教用语。与“无为”相对。泛指一切处于相互联系、生灭变化中的现象,以生、住、异、灭四有为相为其特征。特指人的造作行为。《俱舍论光记》卷五:“因缘造作名‘为’,色、心等法从因缘生,有彼为故,名曰有为。”故“有为”也是“缘起法”的别名。小乘着重用“有为”说明人生无常,大乘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和精神现象的分析,说明“性空”或“唯心”等道理。小乘有部和大乘瑜伽行派、法相宗把“有为法”均分为四类,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但排列次序各有不同,所包含的具体项目和数字也有区别。参见“五位七十五法”、“五位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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