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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手实法
释义 手实法①北宋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等以为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均,请行自供丁产实况的手实法。各户家业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定格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役钱额,公布于众,两月无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之一赏告者。不久即罢。②南宋宝祐二年(1254)行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手实法 

户产登记形式之一。熙宁七年(1074),参知政事吕惠卿及其弟曲阳县尉吕和卿以免役出钱不均为理由,建议实行手实法。其法为:由官府为田产定立适中的标准价格,让民户根据自家田亩的数量多少、质量高下参照标准价格自行折算。房屋宅地以有无出租生息定等,现钱与生息之钱比价以五当一、令民户依据官府提供的式样写状上报,县府登记造簿,以各户所报的财产折价定高下,分为五等。总括一县民户的物产钱数与全县的役钱总额相参照,确定各民户所应交纳的役钱,然后公开宣布,众所周知,两个月后无异议,即可执行。此法经皇帝批准后,实行了一段时间,后吕惠卿罢任,此法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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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5: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