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宪法十九信条 |
释义 | 宪法十九信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义的省份日益增多,革命形势不断高涨,资政院中的立宪派也呐喊立即召开国会,取消皇族内阁,加上驻守滦州的新军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的“兵谏”,给了清政府以很大压力。1911年11月3日,清王朝公布了资政院议决的有关立宪的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但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为限;(二)、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三)、宪法改正之权属国会;(四)、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之;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荐,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五)、皇帝统率海陆军,但对内用兵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六)、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七)、国际条约须经国会议决,但宣战媾和不在国会开会期内,由国会追认之;(八)、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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