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客户 |
释义 | ![]() ![]() 客户宋代户等的划分,以土地、财产的有无和多少为依据。凡在城市无房产和浮财者为坊郭客户,在乡村无田产和浮财者为乡村客户。乡村客户是租种官户、乡村上户土地的佃农和租种佃主土地的种户。乡村每三年推排一次,调整户等。减产者原为主户可下降为客户;增产者原为客户可上升为主户。由于基层乡役人员私取财物,应定为主户者可能被定为客户;而失去土地、财产应定为客户者则可能被定为主户。客户一般不承担赋税和差役,但有时要承担官府摊派的无偿劳役。有的地区的客户要交纳身丁米、身丁钱等人头税。乡村上户往往用各种手段把他们应承担的税役转嫁给客户。宋代客户对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前代已相对减弱。天圣五年(1027),仁宗曾下诏允准客户在收割和交租完毕后可按自己的意愿更换主人和移动。有的地区,田主在转让田产时仍把佃户视为土地的附属物随同转让,但其主要依据往往是田主与佃户之间私下订立的契约,而非官府颁布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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