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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南京条约》的签订
释义

《南京条约》的签订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29日,耆英、伊里布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国军舰“汉华丽”号上签订。《南京条约》共十三款,其主要内容有:(一)五口通商。第二条规定准许英国人及所属家眷寄居中国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并允许英人在五口地区贸易通商。(二)割占香港。第三条规定把香港割让给英国。(三)赔款。第七条规定中国赔偿英国款项的总数为二千一百万元。其中军费一千二百万元,鸦片费六百万元,商欠费三百万元。(四)关税协定。第十条规定在广州等五口通商地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是指中国海关如要增减进出口货物税率,须要经双方同意。(五)废除公行制度。第五条规定英国商人在通商口岸“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南京条约》的签订,使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遭到破坏,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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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1 1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