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炳台(?—约1946)晚清民国吴县(今江苏苏州)人,占籍新阳(今江苏昆山)。字星若。汪家玉长子,彭敏慎夫。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新阳诸生。宣统二年(1910 年)供职于南通州翰墨林印书局,其间与蒋维乔在《教育杂志》就心理学术语解释辩难,为中国近代心理学史上首次学术争鸣。次年当选长元吴三县议事会议员。1912 年当选吴县参事会法律股参事员,在《独立周报》发表《租税原则之研究》。1920 年任吴县第五高等小学校长。后任太湖水利局统计股员、秘书处二等书记,兼任吴淞江水利协会吴县代表。1926 年任江苏县议会联合会吴县代表、苏州工巡捐局评议部评议长。次年任吴县公益经理处委员,1928 年该处改组为吴县公款公产管理处后,任副主任。1930 年任吴县仓储管委会委员。1939 年任伪赈济会吴县分会副主任。1941 年任伪吴县租赋并征委员会委员。后任中学语文教师等。喜研究星相卜筮。著有《心理学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