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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令黔首自实田及徭赋制度
释义

令黔首自实田及徭赋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秦国就有专门管理田地的“田令”。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于公元前261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意思是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自报占有土地的数额,国家用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更主要是为征收赋税提供根据。这项命令对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李斯称百姓成家立业,应该致力农工。只有小商贾是末业,受到法律的抑制。琅琊《刻石辞》说:“上(重)农轻末,黔首是富。”碣石刻石文又说:“男乐其畴(田亩),女修其业(纺织)。”农民都拥有一小块私有土地,尽管“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在统治者看来,算是“黔首是富”了;在农民看来,比战国时期也算是“黔首安宁”了。

秦朝的赋税制度基本上沿袭了战国以来的一套办法。田赋按土地多少收税。田赋收禾稼(粮食)、刍(饲料)、蒿(禾秆)等。秦律《田律》中规定,每顷收刍三石、藁二石。另外还有“户赋”“口赋”等。

秦朝的徭役法是首先征发有罪的吏、赘婿及贾人。所谓赘婿,一说是男子赘入妇家,一说是农民典身给富人,过期不赎,没为奴隶称为赘婿。如第一说,则是惩罚男子怠惰不自立门户,如第二说,则是阻止奴隶人数的增加,都含有积极意义。其次是征发曾为商贾的人,再次是征发祖父母或父母曾为商贾的人。此外富家人也得先服徭役,称为闾右(富人家住在里的右边),最后才征发贫弱人家,叫做发闾左。秦始皇初得天下时,大体上实行此法,所以屡次兴大工、起大军,还能相对保持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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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