赘婿
战国之际,许多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此种“赘婿”,属于家奴性质。齐国的著名学者淳于髡,便是“赘婿”出身(《史记·滑稽列传》)当时的奴隶,常常被处以髡刑,(即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叫“髡”,即因被处髡刑而来。秦国从商鞅变法之后,由于法令规定一个家庭有两个男子而不分居的,要加倍征收“赋”(即人口税),为此逼得家贫的男子,长大了便出赘。到了战国晚年,因为赋税的增加,人民越来越贫困,债务奴隶又有了增加,“赘婿”的数量也比以前更多。此后秦始皇谪发逋亡人、赘婿、贾人略陆梁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把“赘婿”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