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刑法
西周的刑法主要有五大条类,即墨(黥面)、劓(割鼻)、剕(刖足)、宫(腐刑)及大辟(杀头)。见《尚书·吕刑》和《周礼·司刑》。在这五大条类中又包括着极多的小律条,即墨刑和劓刑各一千,剕刑五百,宫刑三百,大辟二百。这些刑律不仅比商代更系统,更苛刻,而且剕、宫二刑还是西周统治者所独创,更是置人残废、绝灭人性的残酷之刑。虽然史书没有记载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做出了何种举动要受刑,但仅从其条目繁复这一点便可看出西周王朝的统治者对下层人民的统治是相当残酷的。另外,在西周的法律中还规定有赎刑之制。即当受刑者只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就可以免除刑罚。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为奴隶主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而奴隶是根本不适用于此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具有财产,他们本身也是属于别人的。所以西周王朝所制定的法律,主要是用来镇压奴隶及下层平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