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理在事中指“理”(规律)存在于事物之中。有不同的理解,曾引起长期争论。先秦荀子的“可以知,物之理也”(《解蔽》)和韩非的“万物各异理”(《韩非子·解老》),承认“理”不能离开事物而存在。北宋程颢、程颐以“理”为宇宙的本源,认为“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遗书》卷十八),万物之理非物自身所具有,乃是“天理”从外“照”入的结果。南宋朱熹也把理事截然分开,提出理先事后,他说:“未有这事,先有这理”(《朱子语类》卷九十五),“未有天地之先,毕竟是先有此理”(《朱子语类》卷一)。叶適提出“物之所在,道则在焉”(《习学记言》卷四十七),反程朱“万物各有其理”的说法,认为事物为根本,“理”或“道”则为事物所遵循的规律。明清之际王夫之认为“理”为“气之条绪节文”,是气表现出来的条理秩序。提倡“气上见理”。清戴震明确指出“理在事情”。又说:“理义在事而接于我之心知。”(《孟子字义疏证·理》)承认事物中的规律可以被人所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