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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民田
释义 民田秦以后指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私田。官田的对称。《史记·滑稽列传》:“发民凿十二渠,引河水灌民田。”《六部成语注解·民田》:“民人自有之田也。”民田须向政府缴纳田赋,并可以自由买卖。宋以后官方文书称国有土地为官田,私有土地(包括由私有土地转化成的族田、寺田)为民田。明代的民田除办纳夏税秋粮外,还须服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故又称当差田、行差田、承差田、行粮地等。清代的民田主要有民赋田、更名田、农桑田、芦课地、归并卫所地、河淤地、山荡地、灶地,以及少数民族所有之土司田、番地、夷地、回田、苗田、徭田、僮田、俍田等。

民田 

明代为私人所有并向政府缴纳赋税的土地。明代土地分民田和官田两种,其中以民田为主,但官田所占比重亦相当可观。个别地区民田只占半数左右,苏州、松江是官田最集中的地区,那里民田比重更小。据孝宗弘治年间统计,民田占全国耕地的七分之六。明朝的田赋为民田轻而官田重。税额一般规定为,官田每亩收租五升三合五勺,民田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但实际上全国范围民田租额差别很大,如苏、松、嘉、湖、常、杭地区民田租额则特别重,但比当地官田租额为轻。民田要承担徭役。明朝前期就有以官田易民田侵夺民田现象。明中叶以后,嘉靖、隆庆、万历时期,皇室、勋戚、宦官及一般缙绅地主都大量侵占民田,在成都平原,十分之七的土地是王公占田,十分之二是军士屯田,只有十分之一是民田。京畿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等省侵占民田现象都很严重。明朝末年,江苏等地土地占有者只占人口的十分之一,而为人佃作的无地农民,竟占十分之九。民田差不多已被皇室、贵族、官僚、太监等侵夺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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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4:4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