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永徽律》的制定 |
释义 | 《永徽律》的制定唐代立法的高潮是在高宗李治统治时期,这时封建经济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恢复与发展,已经达到了全盛时代。由于唐太宗坚持“以法治国”的原则,在立法与司法方面都取得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唐高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以武德、贞观两律为基础,重新编制了《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于永徽二年颁行全国。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立法原则与精神实质,并对律文进行了统一的解释。又命长孙无忌、李勣等人本着“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精神,对《永徽律》逐条逐句都作了注解,叫作“疏义”,经高宗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附之于律文之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义》。现存的《唐律疏义》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一部完备的法典。是秦汉以来历代封建统治者司法经验的总结。其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为唐以后各朝奉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对我国以及对亚洲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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