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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朝审
释义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1459)。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将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清制,每年霜降前,先由刑部将监候秋后处决的案犯汇成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份。至霜降前后十日,三法司会同九卿等于天安门外金水桥西朝房集议。刑部各司俱带招册并监提人犯、唱名过堂,逐一审议。最后亦分“情实”、“缓决”等五类,造册奏报皇帝裁决。

朝审 

明、清时审判制度。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它规定: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同朝廷其它要员共同审理罪情严重的囚犯,称为“朝审”。明历朝遵行此制。朝审由吏部尚书秉笔,至神宗万历二十六年(1598),朝审因吏部尚书缺,以户部尚书杨俊民主之。万历三十二年(1604)复缺,又以户部尚书赵世卿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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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