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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玺”、“符”制度的建立
释义

“玺”、“符”制度的建立 

春秋时代的公文,已经建立了公文用“玺”(官印)和发兵用“符”(虎符)的制度。春秋后期,已有用“符”来封的文书,即所谓“玺书”。到了战国时代,无论下命令或来往公文,都必须用“封泥”(古时玺印用于竹木简的封泥),作为凭信,否则不能生效。因此公元前238年,秦国长信侯嫪毒作乱,欲征发县卒和卫卒,就假造了秦王的御玺和太后的玺来行文征发的(《史记·秦始皇本纪》)。虎符的形状为虎形,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右半存在国王处,左半授予将领。遇事时军队的调发,必须有存放在国王处右半个虎符来会合,作为凭信,否则不能调发。因此,魏国的信陵军救赵时,想要夺取将军晋鄙所带的军队前往救赵,一定要先窃取存于魏王处的半个虎符和假命令,是不可能夺得晋鄙所率领的军队的指挥权的。(《史记·信陵史列传》)战国时对官吏的任免,是以玺为凭证的,给将帅下命令则以符为凭据。凡丞相、郡守、县令等官吏,均由国君任命发给玺,到了免职时,则将所发之玺收回。如果官吏辞职,也必须将玺交回。一般的玺为铜制,然而丞相的玺大都是黄金制做的,所谓“怀黄金之印,结紫绶于要(腰),揖让于人主之前”(《史记·蔡泽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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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1: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