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改淮南盐法 |
释义 | 改淮南盐法淮南积盐甚多,至于无库贮存,年年损耗。而亭户(又称灶户。宋朝熬盐之民有锅户与灶户,锅户出浮盐,卖于商人;灶户出正盐,供应官府)运盐供官府,应获得本钱,但官府有时却不能发给,故亭户贫困。宋仁宗明道二年(1033)十二月,参知政事王随请求任商人随意买卖。仁宗诏宋绶与三司使一同议论可否,宋绶等人认为,听任通商则恐怕商贩肆行,侵害官利。他们请朝廷命令制置司监造船只,将积盐运到各路(宋朝行政区划名称),使各路皆有二三年储备,又恢复真宗天禧元年(1017)旧制,允许商人将钱粟运入京城或至浙、淮、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同时命转运司筹措本钱以偿还亭户。天子认为可行,后皆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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