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丁八亩制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人民除定期交纳田赋外,还要另交人丁税,(即人头税)。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宣布一项新税法,即以康熙五十年的丁银额作为固定丁银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清圣祖实录》)康熙五十五年(1716),康熙帝又下令在四川、广东两省先行试点,不再另收丁税,把固定的丁税按地亩的多少分摊下去,合并到地亩税里一并征收。这种征税法叫做“地丁合一”或“地丁银”,也叫“摊丁入亩”制度。摊丁入亩的数额大致是:原来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的丁银,使田赋改纳一两一、二钱,不再另收人头税。这种税制既能保证清政府比较稳定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减轻了穷苦百姓的负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到了雍正时期,这种税制终于在全国普遍实行,并一直成为我国税收的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