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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捐纳
释义

捐纳 

清朝公开卖官鬻爵的一项制度。清代选官主要靠科举,另有捐纳为其补充。地主分子通过捐钱、捐米,现任官可以提级;降职、革职官可以复职;候补官可以优先选用;没有官职的可以取得官职。康熙十三年(公元1674年)以平定吴三桂叛乱为由实行捐纳,三年内捐纳的知县达五百多人。
捐纳政府准予士民捐资纳粟以得官之法。秦王政四年(前243)因灾荒大疫,准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始行捐纳之例。嗣后历代相沿,或因赈灾、需饷,因边储、兴工,遇有度支不济,即准士民捐银,授与官职。明代始于景泰元年(1450),政府在正常铨选之外,借口军事、河工、赈济、营田等各种财政亟需,推行卖官。分捐职和纳监两种:捐职即令军民胥吏输纳粮草钱物,然后给以冠带。多授散官或实授锦衣卫等世袭武职。正德中又许阴阳、僧、道、医官生徒及仕宦子孙农民纳银,授此类官职,并有纳银授吏役之制。纳监则系以“边圉孔亟”而令生员纳粟米、输良马,得入国子监学习。初为权宜之计,然沿袭既久,终明之世未能止。清代自康熙十三年(1674)始开捐例,仅限文官。武职捐纳始自雍正初年,只捐千总、把总。乾隆九年(1744)后始得递捐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捐例分为两种:一是拯荒、河工、军需之捐,为暂行之例,期满或事竣即停;一是捐纳贡监、衔封、加级、纪录无关铨政者,为现行事例,已属定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自千总、把总至参将。唯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部、礼部二部;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仅授简缺。凡报捐者称官生,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给国子监监照。捐纳事务由户部捐纳房主持,报捐省或部均可。咸丰后并由京铜局办理。

捐纳 

捐纳就是以钱买官。清初文官捐纳始于康熙十三年(1674),当时因对三藩用兵,急需军费,暂开捐纳制。十六年左都御史宋德宜谏:“宜限期停止”虽然捐纳“既有济军需,亦慎重名器”康熙听从了他的意见,云南平定后,就停止。后来,西安、大同发生饥荒,永定河开工,又开捐纳事例。康熙五十一年(1672)侍郎王掞上疏:”乡里童騃,一旦捐资,俨然民上,或分一县之符,或拥一道之节,不惟滥伤名器,抑且为累地方,宜禁止,以塞侥倖之路,杜言利之门”。但未被康熙采纳。雍正五年(1727)降旨停止捐纳,但又规定除道、府、同知不许捐纳外,其通判、知州、知县及州同、县丞等,酌议准捐。乾隆初下诏停止捐纳。乾隆七年(1742)长江上下游遭水灾,山东、直隶、河南屡受灾害,又开捐例。以后,停停开开,弊端百出,直到清末光绪时,捐纳并未真正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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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19: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