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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工匠轮班制
释义

工匠轮班制 

明代官办手工业中工匠服役形式。明代官办手工业中,采用轮班和住坐两种形式。《明史·职官志》:“凡工匠二等:曰轮班,三岁一役,役不过三月,皆复其家(取消家中其他赋役);曰住坐,月役一旬有稍食(官给柴、米、盐等生活补贴)。”凡籍隶京师之匠皆为住坐,每月必输工十日;凡籍隶各省之匠,每三年或二年赴京师输作三月,更番交代,谓之轮班。《明会典·工匠二》:“(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赍原编勘合为照,上工以一季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复始。”后又按照工役繁简,更定轮班匠,分作二年、三年和四年一轮,由各行省遣派到京师,服役期间都是三个月,属工部管辖。太祖洪武二十六年(1393)统计轮班匠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轮班制下的工匠苦不堪言,英宗正统十二年(1447)福建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敬言:“轮班诸匠,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返动经三四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英宗实录》卷153)因此,匠户逃亡之潮流,自宣宗初年已大盛,宣宗宣德六年(1426)工匠逃亡者至五千余人,英宗正统三年(1478)各处有司逮逃匠四千二百五十五人。代宗景泰元年(1450)逃匠总数三万四千八百余人。宪宗成化二十一年(1485)允许轮班匠缴银代役,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不愿出银者仍旧当班。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改为每班征银一两八钱。世宗嘉靖四十一年(1562),轮班匠一律改为征银,不许私自到部上班,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统计各省府班匠共十四万二千四百八十六名,每年征银六万四千一百一十八两七钱。工匠轮班制度除,工匠得到了更多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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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2: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