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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将兵法
释义

将兵法 

宋王安石变法中改革兵制的一项新政。又称置将法。真宗以来,兵员急速增长,兵费浩大,兵将脱离,军队缺乏战斗力,被强迫召募来的士兵又不断反抗。神宗、王安石遂参照仁宗以来的改革主张和改革办法,加以变通发展,颁行将兵法。其法:先减兵并营,裁汰冗弱,确定军营兵额:禁军每营马军三百人,步军五百人,不足额者裁并。又合并各地马步军营,并把原聚集于京师的禁军大部分拨归各路。各地厢军也比照禁军办法裁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五百人。经裁并全国禁厢军兵额总为八十万左右、比英宗时减少三十六万人。然后施行将兵法以代替原来的“更戍法”。把不同番号的禁军指挥混合成“将”的编制,每将所辖兵额自数千至万余人不等。将下设部,部下设队。各选经过战阵的主兵官为正将、副将、押队使臣、训练官、部将和队将等,自专军政,分部训练,州县不得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以往将不识兵,兵不知将和训练不精,部队缺乏战斗力的弊端,并节省了军费开支。
将兵法宋神宗改革兵制,以不同番号之禁军指挥,混合组成将的编制,将下设部,部下设队。有正将、副将、押队使臣、训练官、部将、队将等职,以加强军训。一将兵力一般有几千人,少数将达万余人。在边地,蕃兵、弓箭手等也与禁兵混合编将。各地大部分禁军设将的编制,称系将禁军;小部分不设将的编制,称不系将禁军;京城中央禁军也不设将的编制,称在京禁军。南宋军队多采用将兵法的将、部、队编制。

将兵法 

北宋后期军事制度之一。熙宁新法之一。是宋代军队编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仁宗庆历年间,陕西招讨使范仲淹为解决将不知兵和边兵训练不精问题,创立将兵法。神宗时,泾原路经略安抚使蔡挺继承和发展了此法。熙宁五年(1072)颁其法于诸路。蔡挺任枢密副使时,将将兵法施行于开封府界和河北、京东、京西。其后,逐步推行于全国。将兵法的主要内容是:以“将”为军事编制单位,把不同番号的禁军指挥(营)隶其下,设正将、副将统领。兵额三千人以下,单置将或副将。将下设部,部下设队。以队为基本战斗单位,所辖士兵约五十人,十人为一火。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及训练官,形成将、部、队三级编制。沿边地区亦有将下番正军(禁军),乡兵,蕃兵混合编组为将的情况。一将所辖军队人数不尽相同,由数千到万余人。后由于军事需要,出现军级编制。初由正将、副将任军的统兵官,继而出现统制、统领等临时差遣,后演变为军级编制的统兵官,称都统制、副都统制、统制、统领。将兵法实行以后,将兵的正将、副将,“各专军政,州县不得关预”,摆脱了地方行政长官兼任总管、钤辖的约束,握有独立的指挥权,加强了对军队的训练,提高了禁军的战斗力。由于只是部分禁军改为将的编制,因而出现了系将禁兵和不系将禁兵的区别。驻守京师的不系将禁兵称在京禁兵。原有统兵系统的总管、钤辖、都监、监押,实行将兵法后,一部分纳入系将禁兵系统,改任将、副及训练官,一部分继续担任未经改编的非系将禁兵的统兵官,有的总管、钤辖等高级军官成为将之上军一级的统兵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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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2: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