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守道 |
释义 | ![]() 守道官名。又称分守道。明清道员之一,主掌钱谷之事。明永乐中,常派方面官巡视民瘼,定布政司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共六十道。两京不设布政司,则寄衔邻省布政司。清沿置,前后共设二十人,除数省不设,设者多则三人,少则一人。各道员或通辖全省,或分辖三四府州,因事而设,衔额无定,带原品衔充任。顺治十六年(1659),定各道均兼布政使司衔。乾隆十八年(1753),裁参政、参议等衔,定为正四品官。守道自此由临时性差遣转为实官。嘉庆四年(1799),准其密折奏事。加之兼衔者多,事权益重,渐与布政司、按察司并论。所属有库大使、仓大使、典吏、攒典等分办事务,因事而置,不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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