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韩非 | ||||||||||||
释义 | 韩非1919—1985浙江宁波人,生于北京。 韩非约前280—前233韩非 战国末思想家,法家的集大成者。原为韩国公子,与李斯同师荀况。曾多次上书韩王,主张变法图强,不见采纳,遂发愤著书,成《韩非子》十余万言。后秦王政慕名强邀至秦,不久因李斯嫉妒陷害,被迫自杀于狱中。他吸收了道、儒、墨各家的思想,尤其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形成了一套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学说。“法”是指国家的成文法令,即所谓“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条文;“术”是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即所谓“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的计谋;“势”是君主的地位和权力,即所谓“胜众之资也”,他认为有“法”无“术”,不能防止奸人叛臣;有“术”无“法”,不能维持统治秩序; “法”“术”兼备而没有权势,“法”“术”也无法推行。因此,主张“法”“术”“势”三者合用,认为帝王只有凭“势”、用“术”、执“法”,才能治理好臣民。这一思想,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哲学思想方面,对老子的“道”,作了新解,认为“道”是“万物之所然”、“万物之所成”,是自然界的总规律、构成万物的本源,由此建立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此外,他还具有朴素辩证法思想,认为“物之一存一亡,乍死乍生,新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即自然界的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没有永恒的东西存在。在社会历史观方面,认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反对“法先王”,反对复古倒退,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变革现实的要求。但他单纯强调“以法治国”,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对统治者是不利的,秦王朝的迅速覆灭即是明证。《汉书·艺文志》著录《韩子》五十五篇,今存。 韩非
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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