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民(1876—?)
晚清民国吴县(今江苏苏州)光福人。字哲侯。陈则民兄。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毕业。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当选旅浙江苏同乡会总干事。宣统二年(1910 年)赏法政科举人。次年为河南试用知县。1912 年当选中华共和宪政会编辑部部长,出任吴县地方检察厅检察长。次年创办苏州海虹坊私立法政学校,任首任校长、名誉校长,后历任江苏省、湖北省高等检察厅检察长,山西省高等审判厅审判长,山东省、浙江省高等审判厅厅长。1927 年任江苏省司法厅代厅长、高等检察厅检察长,1929 年署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参事,1932 年署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1934 年回任参事。次年任国民党政府考试院司法官临时考试典试委员会委员,代理安徽省高等法院院长。1936 年任安徽省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长。1938 年任伪维新政府江苏省高等法院院长。1943 年任汪伪首都高等法院推事兼代院长、院长。次年任汪伪江苏省高等法院院长。1945 年抗战胜利后,以汉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