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南宋行朱熹社仓法于诸路 |
释义 | 南宋行朱熹社仓法于诸路淳熙八年(1181)十二月,乾道四年(1168),民间遇到饥荒,朱熹向府(指公家收藏财物、文书的机构)请求得到永久不变的平价米六百石赈贷。夏季时,民众仓借米,到冬季,便加息计称米来还。以后随年收敛散借。遇到歉收,免其息一半,遇到大饥荒,全部免息。经过十四年,用六百石还府,现在还储米三千一百石,用做社仓,不再收息。每石米只收耗米三升。如此,一乡四十五里范围内,虽然遇到歉年,民不缺食。此时,南宋朝廷将社仓法行于诸路。其法系以十家为一甲,甲推举一人当头,五十家推举一人当社头。凡是逃军及游民没有行业的,有粮衣食不缺者,都不得入甲,应该入者也属自愿。愿入者写清一家大小人口数,大人一石米,小孩五斗米,都可以从社仓借得,登记在薄籍上。此法使广大贫民饥年得食,实在是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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