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刑书要制 |
释义 | 刑书要制法典名。北周武帝建德六年(577)颁行,用以督察奸宄。规定凡持杖偷盗一匹以上,不持杖偷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小盗及诈伪请官物三十匹以上,党正、里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皆处死刑。刑书所不载者,自依律科。宣帝即位后,以其用法深重,为收人心,加以废除。但宣帝荒淫日甚,诛杀无度,又在其基础上制订更为严峻的《刑经圣制》。宣帝死后,杨坚辅政,改行宽政,删略旧律,仍名《刑书要制》,由静帝下诏颁行。刑书要制北周武帝宇文邕于建德六年(577)颁行的法律。它规定:持杖盗物一匹以上、不持杖盗物五匹以上、监守自盗二十匹以上、正长隐瞒五户和十丁以上以及隐没土地三顷以上者,均处以死刑。《刑书要制》主要是镇压人民的,但也打击了豪强大族隐没土地、户口等罪行,有利于均田制、府兵制的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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