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麟趾格 |
释义 | 麟趾格东魏之行政法规。汉代有科,规定刑法之施行细则,作为律之副法。魏晋时或存或废,作用稍变,附于律内补充行政法则。北魏初年沿用晋科。但从高宗时起,开始出现“格”,其作用与科同。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诏于麟趾殿删定新格十五篇,规定百官有司常行之事,称为“麟趾格”,始正式以格代科。北齐时重新刊定,称“北齐麟趾格”。至唐代遂制度化,成为法律基本形式之一。麟趾格东魏法典名称。“麟趾”是东魏都城邺(今河北磁县南)一宫殿名。“格”源出皇帝之制诏。孝静帝元善见命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新制有四卷,于兴和三年(541)十月颁行。北齐文宣帝高洋天保元年(550),修定麟趾格,《北史·窦瑷传》称修定后的麟趾格为麟趾新制,与律令并行。后世失传,但“格”作为法律形式在后世沿用并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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