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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一条鞭法
释义

一条鞭法 

明神宗时张居正对赋役制度的改革。“鞭”或作“编”、“边”。简称“条编法”。明代自宣德以来,不断改革赋役制度,嘉靖、隆庆两朝,海瑞、庞尚鹏、王宗沐等在浙江、应天(今江苏南京)、江西局部地区曾实行一条鞭法。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居正把它作为统一的制度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的内容是:先将田赋和丁役分别归并,再将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摊派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用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以丁为辅,采用粮居四之三,丁居四之一的比例。有丁粮各半的,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田赋除在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米麦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赋役银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和运送国库,撤销粮长制。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制,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鞭”又作“边”或“编”。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各地实施时间不一。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嘉靖末,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1)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2)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银。(3)里甲轮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4)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5)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为明代赋役制度一大变革。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地。

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或“边”。明世宗嘉靖九年(1530)由大学士桂萼最早提出。嘉靖、隆庆两朝个别地区率先实行,其中海瑞在应天巡抚(明宣德五年置。驻苏州府,辖南直隶江南诸府及江北安庆一府。)任内实施颇具成效。到神宗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在全国推行。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目的是,改变赋役不均和国匮民穷的现象,扭转财政危机。一条鞭法主要内容为:1.将田赋、杂税合并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按丁数、地亩征收;2.除政府需要征收的部分米麦以外,其他赋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各种差役由政府出钱雇募;3.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数额,各州县原税额不得减少;4.赋役征收由官府直接办理。一条鞭法前承唐朝两税法,后启清朝地丁制,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一次重大改革。一条鞭法基本取消劳役,简化了赋税手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官吏的贪污舞弊,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一条鞭法也有效地刺激了商品经济及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由于官僚地主破坏和反对,加之后来辽饷、练饷、剿饷不断加派,一条鞭法被破坏,但用银收税的制度却从此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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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6: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