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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酒税
释义 酒税赋税名目。汉以后历代政府对民间酿造、销售酒类所征之税。汉昭帝始元六年(前81),罢“酒榷”,始征酒税。“令民得以律占租”,即根据营业额纳酒税,不据实报税的按律受罚。此后,酒税与酒榷交替施行。东汉、两晋、南北朝基本征税。隋初至唐前期对酒免税。唐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辽代酒税称“曲钱”。金代初为官府专卖,后改征税,称“曲课”。元代多次厉行禁酒,开禁时或榷或税。时称酒税为“酒课”。明、清对酒类不再专卖,专收酒税。明代与醋税一起征收,称“酒醋税”。清末酒税名目繁多,如增设的“酒捐”、“烧锅税”、“门关税”、“出锅统税”等,且税额不断提高。参见“酒课”、“酒醋税”、“酒捐”。

酒税 

唐政府为了垄断酒利,严法惩办私自造酒、卖酒的人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唐代宗广德二年(公元764年),规定天下卖酒户按月上税。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禁止酒户卖酒,由州县负责酿酒、卖酒,每斛收三千文,其收入用作军费,对于私自造酒的论罪。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又规定酒每斗收钱一百五十文。到宪宗元和六年(811年),规定酒税随两税青苗钱一并征收,这就是说喝不喝酒都要上税。无故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文宗大和八年(834年),天下酒税收入达到了一百五十六万余缗(贯)。因此,唐朝的酒税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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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8:5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