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通检推排 |
释义 | 通检推排金代清查民间土地资产户口以整顿赋役的措施。世宗、章宗在位期间,随着封建关系的迅速发展,大量社会财富日渐集中于地主权贵之手,同时涌现出一批所谓“新强”、“新富”。新旧地主权贵疯狂兼并土地财产,而又千方百计隐产逃税,直接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为了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整顿赋役,世宗大定四年(公元1164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二年、二十六年和章宗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多次派官分赴各路主持检核民户土地资产状况,名为“通检推排”。检核内容包括土地、人口、奴婢、牲畜、牛具等,据以重新确定户等,摊派赋役。但由于地主权贵恃势逃避通检,派往各地的通检官员也以多得物力为功,凭空给百姓妄加产业,乱升户等,结果使通检推排变成封建国家利用强制手段对广大人民进行的一场新浩劫。 ![]() ![]() 通检推排金朝清查户口、物力,以此确定赋役的制度。也称“通检”或“推排”。金代贵族、官僚、地主大量隐漏赋税,繁重的赋税以各种形式转嫁到各族人民身上,使得金政府的收入受到严重的影响。金世宗大定四年(1164),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人赴各路通检物力钱,调查民户的物力,包括土地、人口、房屋、田园、车马、树木及货币,以确定民户等级,作为征收物力等钱和征发差役的根据。诸使于各路皆以苛酷多得物力为有功,至有百姓申诉而殒杖下者。次年,世宗下诏以户口的多寡、贫富的轻重为标准“适中定之”。后,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以统一各路的推排标准。十五年(1175) 九月,鉴于距第一次通检已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金史·食货志》。问题仍未能解决,乃第二次派济南尹梁肃等于诸路通检物力。二十年(1180)四月,世宗集百官就猛安谋克户的推排问题展开讨论,定将奴隶、牲畜、土地数目列入通检内容。二十二年(1182)八月,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首先自中都路行推排事,接着又派户部主事按带等人与各中睡官员一起推排。九月,因猛安谋克旧有的薄籍不清楚,遇签军、差役、赈济、户口增减,不以实报,着推排的同时,兼括户口。二十六年(1186),再委派吏部侍郎李晏等至诸路通检推排。转年,李晏奏所定全国物力钱数三百余万贯。承安二年(1197),章宗令通检全国物力,定:凡已典卖物业,随物力“推收(原物力钱数转给典买者);分家异居许另立户籍;因弱户可减免,新强户适当增添;一切从实,不必凑足原额数;边境被侵扰地区暂不推排。章宗泰和元年(1201)通检西京、北京、辽东三路人户物力。次年定“人户物力随时的推收法”。六年十一月制定各州府“物力差役式”。八年九月由吏部尚书贾守谦等与各路按察司官员一道推排民户物力。是年通检推排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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