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选拔官吏的制度 |
释义 | 选拔官吏的制度战国时选拔官吏,大体上所运用的方法有如下五种: ①臣下向国君推荐。大臣或接近国君的人们,可以直接向国君荐举人才。例如“淳于髡一日见七人于(齐)宣王”(《战国策·齐策》) ②自己通过上书或游说。战国时代许多著名人士,不经任何人推荐,直接给国君上书或进行游说,阐述自己的政治主张,取得国君的信任,从而被提拔为大臣。儒家如孟轲、荀况;法家如商鞅、李斯;纵横家如苏秦、张仪等,均是通过此种途径,得到国君的重用赏识的。 ③据其功劳选拔。战国时各国起大作用的作战指挥员或将领,许多是从战争中根据其军功提拔起来的。尤其是秦国,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就制定了据其军功大小,赏给爵位和官职的制度。 ④从侍从的郎官中选拔。已担任国君的侍从、警卫工作的郎官员,本身就具有候补官员的性质。这是由于他们经常同国君接近,便于国君从中提拔。例如秦国,李斯原本是吕不韦的舍人,后经吕不韦推荐为郎,由此逐步晋升为丞相。 ⑤相国以及中央各个部门和地方的长官,在一定范畴内有选拔任用下级官吏的权限。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 战国时对上述新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僚制度得以确立和推行,一整套的官僚机构能够层层控制,从而使大权集于国君之手,形成了集权的国家机构,秦、汉及其以后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和官僚制度,就是沿袭战国时代的这套制度而加以补充和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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