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追赃助饷 |
释义 | 追赃助饷明末李自成起义军入北京后实行的政策。李自成为解决军饷问题,早在入北京前,就以“助饷”为名,向各级士绅征收钱粮。起义军认为官吏的钱财,“非盗上,则剥下,皆赃也”(《怀陵流寇始终录》卷18),所以称对他们征收钱粮为“追赃”,如在关中时曾向渭南乡绅索饷六百万两。进入北京后继续实行。崇祯二十七年(1644)三月二十七日,令在京各官,无论起义军政权使用与否,一律输纳,规定“内阁十万金,京卿、锦衣七万,或五、三万,给事、御史、吏部、翰林五万至一万有差,部曹数千,勋戚无定数”(《明史·魏藻德传》),如不足数,即施以酷刑。主持此事的刘宗敏为此而造刑具“夹棍五千副”。阁臣魏藻德“输万金”,起义军嫌少,就对他“酷刑五日夜,脑裂而死”。起初仅向官吏追赃,后来追缴面扩大,共追赃得银七千万两。被刑的人数,约占总数的十分之三。李自成起义军这些做法,对剥削者来说,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做法过分激烈和凶猛,表现了小农阶级狭隘的复仇意识。而且又是在刚进入北京,需多方争取支持以立稳脚跟之时,所以很不策略,使当时为形势所迫欲归向起义军的明朝官吏,又与起义军对立起来。追赃所得也没有对贫苦农民加以赈济,以取得农民的支持,所以陷入孤立境地,成为起义军在北京占不住而迅速败退的一个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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