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奴制度
金建国前后实行的一项赎身制度。女真人建国以前,奴隶的数量在急剧增加,奴隶与奴隶主的对立逐渐形成。奴隶的来源有不同的类型:平民负债又无力偿还,被迫卖妻子作抵押,成为债务奴隶;随着贫富的分化,贫者无以维持生活而依附于贵族为奴隶;犯罪后无力自赎,卖身为奴者;贵族私自订约,“以人对赎”,过期即为奴;战争过程中掳掠的外族奴隶等。处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女真族中存在着可以赎身的制度,这种制度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仍然保留。或一人赎一人,或两人赎一人,或以丁力相等者赎之为民。其形式有自赎、亲属赎、官赎等。胁买良人为奴者,罪之。而奴隶主多以微值买奴再“倍取赎值”。金初法律尚不健全,但有“刑、赎并行”(《金史·刑志》的规定。犯罪后应没为奴隶者,可用钱财赎免。既使犯有重罪也允许自赎,然而需要削去耳朵或鼻子,以表示不同于平民。皇统四年(1144),熙宗下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处因岁饥,流民典雇为奴婢者,官给绢赎为良,放还其乡”(《金史·熙宗纪》)。赎奴制度在女真建国前期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族平民沦为奴隶,后随着社会的封建化而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