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诬告法 |
释义 | 诬告法明代关于诬告者反坐的法律。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于是规定“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永乐元年(公元1403年),专定《诬告法》,其中规定: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诬告五、六人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流放边远地区。明代对诬告者,加等治罪。如被诬告当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诬人死罪已决者,反坐以死刑。 诬告法明代防止诬告使人陷罪的法令。成祖永乐元年(1403)“定诬告法”。据宣宗宣德二年(1427),江西按察使黄翰称:“民间无籍之徒,好兴词讼,辄令老幼残男妇诬告平人”(《明史·刑法志一》),遂定诬告人“罚钞赎罪例”(同上书)。这项法令旨在整饬纲纪,约束臣民,保障其它法令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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