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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见理于事
释义 见理于事清颜元哲学命题。在理与事的关系上,提出以事为主,主张通过具体事物去认识其理。认为理表现在事上,并不存在事外之理。理是事物之理,人们不能离事物而求理。不同意程朱仅仅停留在“明理”上,主张只有“见理于事”,才能达到彻上彻下的境地。指出:“见理已明而不能处事者多矣。有宋诸先生便谓还是见理不明,只教人明理。孔子则只教人习事,迨见理于事,则已彻上彻下矣。此孔子之学与程、朱之学所由分也。”(《存学编》卷二)认为,尧、舜、周、孔都是强调事或物的,如果不强调事物,就必然导致理与事物的割裂,从而将理作为虚悬之理,置于事物之上。“见理于事”,才能真正达到理事的统一,亦即体用一致。后李塨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因形以察理”(《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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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8: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