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营田使 |
释义 | 营田使官名。唐始置于有屯田之州。如以节度使兼,则有副使、判官各一人,节度使罢秩则留营田印以郎官主之。诸军万人以上有营田副使一人。开元十五年(727),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事一人,专莅营田。宋代不常置,掌营田事务。有营田大使、招置营田使、营田副使、制置营田事等名目,以宣抚使、转运使、知府、知州、通判等兼任。南宋初,都督、宣抚使、镇抚使等于本府司另设提举营田公事、措置营田官、同措置营田官,或专设提领江、淮等路营田公事。其官署称营田使司、营田司,亦有专置营田务者。元末朱元璋置都水营田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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