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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罗钦顺
释义 罗钦顺(1465—1547)明泰和(今属江西)人,字允升,号整庵。弘治进士。官翰林编修,南京国子监司业。因触怒太监刘瑾,被革职为民。瑾诛,复职。累官至南京吏部尚书。曾学禅,后悟其非,转习儒。谓“释氏之学,大抵有见于心,无见于性。今人明心之说,混于禅学,而不知有千里毫厘之谬”(《明史·罗钦顺传》)。专力于穷理、存心、知性,反对陆、王之学,尝致书王守仁,反复诘难其《朱子晚年定论》。主张“理气”一元说。认为“通天地、亘古今无非一气而已”;“理只是气之理”,是“莫知其所以然而然”者,“初非别有一物,依于气而立,附于气以行也”(《困知记》卷上)。批评程、朱于此义“小有未合”。又谓“太极”为“众理之总名”,“不宰之宰”。承程、朱“理一分殊”说。反对专以人欲为恶,肯定“人之有欲”,“有必然而不容已”,并“合乎当然之则”。接受朱熹之“道心”说。著有《困知记》、《整庵存稿》。
罗钦顺(1465—1547)明哲学家。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弘治进士。官至南京吏部尚书。后辞官归乡,潜心著书,早年笃信佛学,后舍弃,“谓释氏之明心见性,与吾儒之尽心知性,相似而实不同”(《困知记》)。承认“通天地,亘古今,无非一气而已”(同上)。认为“气”是宇宙万物的根本,“理”是“气”运动变化的一定条理秩序,“初非别有一物,依于气而立,附于气以行也”(同上),反对朱熹“理与气是二物”和王守仁“天地万物皆吾心之变化”的观点。但接受程朱“理一分殊”说,认为“人犹物也,我犹人也,其理容有二哉?然形质既具,则其分不能不殊;分殊故各私其身,理一故皆备于我”(同上)。在理欲之辩上,指出“夫人之有欲,而出于天,盖有必然而不容己,且有当然而不可易者”(同上)。主张人欲的存在有其必然性,批评宋儒以人欲为恶的禁欲主义,但反对纵欲,“惟其恣情纵欲而不知反,斯为恶尔”(同上)。以仁义礼智为“人道”的根本,“人之道,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为之经,喜怒哀乐为之纬,经纬不忒,而仁义礼智之实在其中矣,此德业之所以成也”。又说:“天之道莫非自然,人之道皆是当然。凡其所当然,皆其自然之不可违者也。”(同上)把仁义礼智等视为人性中先天固有的“天理”,“天之所命,而人物之所以为性者也”(《困知记续》上)。“性之理,一而已矣。名其德,则有四焉(即仁义礼智)”(同上)。否定王守仁“良知即天理”说,认为“今以良知为天理,即不知天地万物皆有此良知否?天之高也,未易骤窥,山河大地,吾未见其有良知也。万物众多,未易遍举,草木金石,吾未见其有良知也”(《答欧阳少司成崇》)。为学方法上,批判禅学的“顿悟”。认为“夫学者之事,则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废一不可”(《困知记》)。在逻辑上,提出“得一可通其余”的演绎推类思想,认为“千蹊万径可适国,但得一道入,则以类推而通其余”(同上)。反对“含胡(糊)两可”、“似是而非”之言,指出言则“不容于不辩”,于辩则“此是则彼非,彼是则此非,安可不明不辩之”,“以非为是,不几(近)于无是非之心者乎”(同上)。政治上同情民间疾苦,但把改革时弊的希望放在改善道德风尚上。有《困知记》、《整庵存稿》等。
罗钦顺(1465—1547)明诗文家、理学家。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弘治六年(1493)进士,授编修。太监刘瑾当权时曾夺职为民。瑾诛,复官,迁南京国子监司业。世宗立,擢南京吏部尚书,省亲乞归。里居二十余年,足迹不入城市,潜心于格物致知之学。卒谥文庄。平生不经意为诗文,晚年手自选录文稿,其余均焚去,对二子说:“此等文字世间不少,慎勿出以示人,留自观可也。”著有《整庵存稿》,另著有《困知记》等。生平事迹见《困知记》所附《整庵自订年谱》、《明史》卷二八二、《国朝献征录》卷二五。

罗钦顺  1465—1547

字允升,号整庵,泰和(今属江西)人。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进士。授翰林院编修,后官南京国子监司业。武宗正德三年(1508)遭宦官刘瑾打击,削职为民。五年(1570)复职。升太常卿、南京吏部侍郎。世宗嘉靖元年(1522),官南京吏部尚书。改礼部尚书,因父死,未就任。又任命吏部尚书,辞不就,归故里。二十年足不入城市,潜心格物致知之学。钦顺目睹明中叶民不聊生的社会状况,提出根据占有土地多少来分摊赋役的“均田平赋”主张。罗氏早年笃信禅学,后研究儒家和宋代理学著作,认为“释氏之明心见性,与吾儒之尽心知性,相似而实不同”(《困知记》)。又经数十年研磨,年近六十岁,形成了自己的思想体系,提出唯物论的理气观,认为“通天地,亘古今,无非一气而已”。气是宇宙万物的根本,气是活动的,“一动一静,一往一来,一阖一辟,一升一降,循环无已”(《困知记》)。主张“理只是气之理”,“初非别有一物,依于气而立,附于气以行也”(同上)。反对朱熹“理与气是二物”和王守仁“天地万物皆吾心之变化”的观点。论道与器,则认为“一阴一阳之谓道”,“器外无道,是非无器。所谓器亦道,道亦器”(同上)。其论人性,解释朱熹“理一分殊”说,认为“人物之生,受气之初,其理惟一;成形之后,其分则殊”。“语其一,故人皆可以为尧、舜。语其殊,故上智与下愚不移”(同上)。在理欲之辩上,从人的自然生理说明存欲的必然性,强调节欲。反对王守仁“格物致知”说,认为王学是“局于内而遗其外”,批评王学“以良知为天理,乃欲‘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则在道理全在人安排出,事物无复本然之则矣”(同上)。赞同程、朱的“格物致知”之说,否定禅学的“顿悟”,强调进行道德修养的重要性,认为“学者之事,则博学、审问、慎思、明辩、笃行,废一不可”(同上)。其思想对明末清初早期启蒙思想有一定影响。著有《困知记》、《整庵存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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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