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经制钱 |
释义 | 经制钱北宋末至南宋向地方征调的若干项财赋和杂税之总称。宣和三年(1121),用度不足,陈遘奏请卖酒卖糟增价、官私出纳增收头子钱等,分十数项,州军别立帐收管,供朝廷调用,合称经制钱。先行之于东南七路,后推行于河北、京东西路。靖康元年(1126)罢。建炎二年(1128)诏复收钞旁定帖钱。三年冬改为五项:权添卖酒钱、量添卖糟钱、官吏俸百分取一头子钱、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绍兴元年(1131)将无额上供钱二项附经制钱起发,合前共七项。经制钱是南宋的重要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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