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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
释义

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 

全称为《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粤汉铁路、湖北省境内川汉铁路借款合同》,简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1911年5月(宣统三年四月)清政府宣布“铁路国有”政策不久,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便与英、美、法、德四国银行团在北京签订《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二十五款,主要内容是:借款六百万镑,年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铁路收入和湘鄂厘金、盐税、赈粜捐作抵,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修筑权和以后铁路延长的借款修筑优先权。清政府向帝国主义出卖路权的罪行,激起川、鄂、湘,粤四省人民的保路风潮。
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亦称《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宣统三年四月二十二日(1911.5.20)由清政府邮传部大臣盛宣怀与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代表在北京签订。共二十五款。主要内容为:借款六百万英镑,九五折付款,利息五厘,四十年还清;以湘鄂百货厘金、盐捐等为抵押;四国银行团享有湘鄂境内粤汉、川汉铁路的修筑权;以后铁路延长,四国银行团有继续借款修筑的优先权。清政府以铁路国有为名,出卖粤汉、川汉铁路权利。川、鄂、湘、粤四省因已集股兴工,纷起反对,掀起了保路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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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