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
释义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代表一千二百二十六人。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会议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主持。毛泽东在开幕词中指出:“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会议听取和通过了刘少奇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的《政府工作报告》。经过认真讨论,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议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宋庆龄等十三人为副委员长。大会还选举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提名,任命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并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提名,任命陈云等十人为国务院副总理。这次大会的召开,结束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根本大法的过渡状态,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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