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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礼法之争
释义 礼法之争亦称“德法之争”。中国古代关于礼治(德治)和法治的争论。周代实行礼治,西周末,礼治开始遭到破坏,春秋时期,有的诸侯国在改革中开始推行法治。周景王九年(前536),郑国子产“铸刑书”,将刑法条文铸于铁鼎,遭到晋国叔向反对。认为这样会使“民知争端矣,弃礼而征于书”(《左传·昭公六年》),破坏传统的礼治。周敬王七年(前513),晋国亦将刑法条文铸于铁鼎,又遭到孔子反对,认为这样做会破坏礼的贵贱等级,“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这是礼法之争的滥觞。孔子主张恢复周礼,主张“为政以德”,反对刑罚,提出“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又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认为礼治是最理想的政治,要求人们的视、听、言、动都遵守礼。战国时期,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反对礼治要求法治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认为统一的法治和严格的刑赏,为治国根本,其理论核心是加强封建专制政权。前期法家中,李悝最早在魏国制定《法经》,“尽地力之教”。接着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提出“必行法令者,民之命也,治之本也”(《商君书·定分》)。并以“壹刑”、“农战”等政策为其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申不害重“术”,号称“刑名”,要求“循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见刘向《别录》)。慎到重“势”,强调“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太平御览》卷六百三十八引慎子语)。儒家学派的孟子,继承孔子尊崇礼治,反对法治的思想,提出“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尽心下》),“见其礼而知其政”(《孟子·公孙丑上》),“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道家主张“无为之治”,既反对礼治,也反对法治。老子说:“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三十八章》)同时又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五十六章》)庄子也认为:“礼者,道之华而乱之首也。”(《庄子·知北游》)又说:“所盗者岂独其国邪?并与其圣知之法而盗之”,“法之所无用也”(《庄子·胠箧》)。战国末年的荀子,在坚持儒家礼治的同时,也重视法治。认为:“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荀子·修身》)但同时又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赋予礼以法的含义。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兼取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之长,提出了完整的法治理论,要求国家的政事皆“断于法”,“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韩非子·五蠹》)。提出“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同上),并指责“儒以文乱法”(同上),称提倡礼治的儒家为“五蠹”之一。最后秦始皇推行法治,建立了统一的封建制帝国。秦统一六国后,一味实行严刑峻法,人民不堪苛政,起而反抗,秦亡。汉朝以后,统治者多采取礼法兼治即所谓“文武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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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0 20: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