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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释义 中国伦理范畴之一。原指敬神或表示敬意而举行的仪式。始见于卜辞,作,为行礼之器,即用器皿盛双玉以作供奉,表示对上帝或先祖的敬重。《尚书·君奭》:“故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意谓殷礼能同上天参配,所以享国久长。西周时,强调“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左传·僖公二十二年》),遂将“礼”推演为区别贵贱亲疏的行为规范和等级名分制度,而有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之说。孔子推崇周礼,主张“齐之以礼”(《论语·为政》),朱熹注:“礼,谓制度品节也。”要求以周礼统一人们之视、听、言、动。老子认为:“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对“礼”持批判态度。战国时,荀子将“礼”之内涵予以扩大,谓其“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提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给礼赋予法的含义,主张礼与法相结合。汉代《白虎通》将礼规定为“五常”之一,成为当代和后世推行教化的重要内容,称“礼教”。北宋李觏提出“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直讲李先生文集·礼论第一》)。理学家以“礼”为“天理”之表现形式,朱熹称:“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朱子语类》卷四十二)。认为守“礼”即是循天理,失礼即是违背天理。
泛指中国古代的宗法等级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礼节仪式和道德规范。礼,繁体字“禮”。《说文》:“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豊,行礼之器也。”最初指祭神的器物和仪式。“殷人尊神”,执礼器以事神;所执礼器按祭祀者的身份、等级而定,此种法规,即谓礼制。《尚书·君奭》:“故殷礼陟配天,多历年所。”意谓殷礼能同上天参配,所以享国长久。周因于殷礼又有所损益,建立起一套更为完备、严格的礼制,史称“周礼”。包括“仪”和“礼”两方面。除规定祭祀、朝聘、军事、婚丧等所应遵守的仪式,其主体部分的礼,核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奴隶主宗法等级制,包括立子立嫡之制,宗法及丧服之制,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庙数之制,同姓不婚之制等。以此纲纪天下,实行礼治。“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隐公十一年》)“礼”,“国之干也”,“政之舆也”(《左传·襄公二十二年》)。同时,又包含一系列道德规范,“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以后,儒家对“礼”进行了各种论证。孔子为维护和改造“周礼”,提出“仁”——“礼”统一的伦理模式。认为“仁”是“礼”的道德心理基础,以保障礼的实行,“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克己复礼为仁”(《论语·颜渊》)。“礼”又是行仁的节度。使“礼”由人们行为的外在约束成为人心的内在要求。主张“为国以礼”,对民“齐之以礼”,打破了“礼不下庶人”的界限。荀子是封建礼制的理论奠基者,称:“礼者,人道之极也。”(《荀子·礼论》)指人们所当为的最高准则和道德规范。礼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同上)。是谓“群居和一之道”。又视“礼”为“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是“治辨之极”,“强国之本”(《荀子·议兵》)。《礼记》对“礼”又作了详尽的论述。“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曲礼上》)“所以治政安居也”(《礼运》);“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昏姻疏数之交也。”(《哀公问》)并对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宦学事师、班朝治军、莅官行法、祷祠祭祀、供给鬼神、婚姻丧葬等礼节仪式,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封建社会实行礼制的经典依据。北宋李觏认为:“夫礼,人道之准,世教之主也。”“饮食,衣服,宫室,器皿,夫妇,父子,长幼,君臣,上下,师友,宾客,死丧,祭祀,礼之本也。曰乐,曰政,曰刑,礼之支也。”“曰仁,曰义,曰智,曰信,礼之别名也。”(《直讲先生文集·礼论第一》)视“礼”为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之总体。宋儒确立“理也者,礼也”的命题,对“礼”作哲学本体论证明。朱熹认为:“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皆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理之节文”(《朱子语类》卷四十二),对“礼”作了形而上的理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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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24:16